治療時程

降溫誘導期
依據「快降緩升」原則,目標溫控治療應於開始3小時,降至目標體溫33℃
,過程中應使用BSAS評估量表並維持0級,避免病人顫抖,必要時須予鴉片類製劑、鎮靜劑或肌肉鬆弛劑。
治療中須預防皮膚損傷,必要時提供末梢被動保暖措施,並監測電解質、血糖與凝血功能。
低溫維持期
維持
33℃達24小時,過程中仍須避免病人顫抖,必要時須予鴉片類製劑、鎮靜劑或肌肉鬆弛劑。
治療中須預防皮膚損傷,必要時提供末梢被動保暖措施,並應監測心電圖、電解質、血糖與凝血功能。
回溫期
依據「快降緩升」原則, 目標溫控治療應以每小時0.2℃
至0.3℃
的回溫速度,於12至16小時內回升至目標溫度36.5℃
,過程中應避免每小時體溫變化超過±1℃ ,並須避免因回溫速度過快,引發電解質異常、癲癇、腦水腫、低血壓、低血糖之情形。
治療中須評估鎮靜劑、肌肉鬆弛劑的停用時機,並須持續預防皮膚損傷以及監測心電圖、電解質、血糖、凝血功能以及感染指數。
治療中須評估鎮靜劑、肌肉鬆弛劑的停用時機,並須持續預防皮膚損傷以及監測心電圖、電解質、血糖、凝血功能以及感染指數。
恆溫維持期
維持36.5℃ 共72小時,過程中應避免病人發燒。
治療中持續觀察意識及神經學功能,並監控有無感染。
